导读:在现实中,用人单位采用多种形式为逃避法律适用,劳动关系存在混同现象,以致于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带来不少困扰?那么劳动者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罗先生于2018年11月30日入职广州某公司,入职时有签入职表,工作内容为开吊车,约定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该处未与罗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时被安排在汕头工地上班,工资为8000元/月,每月休息2日,后于2019年5月20日被调往珠海工地,因全月无休,工资调整为工资9000元/月。公司处时常拖欠他工资,于2019年7月2日才支付他4月份和5月份工资15547.32元,2019年10月25日才支付他6月份7927.66元,2019年11月12日支付他7月份工资7579.72元。2020年1月13日才支付他7579.72元,但9月份和10月份工资一直未支付。于是罗先生通过本站找到了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律师寻找帮助,并向广州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与另外一公司存在混合用工的情形。经过深圳劳动律师的举证及质证。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并争取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工资。
案件进展:
裁决公司支付罗先生9月份、10月份工资15159.44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高温津贴75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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