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导读: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请假。但公司方主张劳动者在工作中请假,因而试用期顺延,其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贺女士于2018年8月28日入职系深圳市某公司,在工作中任职执行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2018年12月试用期已经届满,但公司仍然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贺女士工资,少支付了工资2000元。公司方认为,贺女士于2018年9月整月请假,其试用期应当延长。
案件进展: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有关劳动者请假因而试用期顺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贺女士的试用期在2018年11月28日已经届满,公司应当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贺女士支付2018年12份的工资。公司方应当支付贺女士2018年12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16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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