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从未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邹先生2009年9月24日入职于深圳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队长,一直以来工作兢兢业业,每天工作11个小时,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有加班,但邹先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提供劳动后,但邹先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提供劳动后,公司从未安排补休或调休,也未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
邹先生,认为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本站找到了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律师寻找帮助,经过仲裁和一审均支持了邹先生诉求的加班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普遍存在加班的情况,但是单位要么不足够支付加班费要不根本不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关系解除时职工就希望能把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或者根本没有支付的加班费部分给要过来,往往是与单位协商不成,无奈申请仲裁,但是加班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又是能难被支持的,本案中在深圳劳动律师的指导下让邹先生收集在工作期间单位的考勤记录,视频等等,用基本证据着手,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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