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导读: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加班的情况,如果公司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很多劳动者都有这个疑问,今天法律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基本案情:
但先生2006年3月6日入职甲公司,2013年4月25日甲公司将但先生劳动关系转到乙公司,并与但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承接协议。转到乙公司之后,因为工作性质的改变,但先生休息日经常加班。但先生以为只是偶尔加班,谁知加班是常态。直至2016年12月乙公司未按照规定给但先生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但先生找乙公司相关部门讨要说法,公司认为但先生无理取闹,开始处处为难但先生。2016年12月3日但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会。于是但先生通过网络找到文开齐律师团队,帮其主张权益。
案件进展:二审结果但先生得到经济补偿金85800元。
文律师点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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