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具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非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特别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不明确时的解决提供了指引方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需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应当注重法定必备条款的完整性、确定性,一旦在发生争议时,均可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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