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1.用人单位不把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双方各执一份。所以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把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情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不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赔偿的前提是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
3.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合同合同文本,员工能主张两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一份不代表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可以参考(2018)粤17民终195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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