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用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劳动关系吗?
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仍受公司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此后双方选择按劳务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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