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说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公司在支付劳动者最后一个月工资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结清,劳动者不得再以劳动关系为由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即该协议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但是,这样的协议书系用人单位制作的格式文件,在协议书中未就解除劳动关系所涉及的离职手续办理、经济补偿、加班费等进行列举,排除了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虽然免除补偿金的支付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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