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期间遭受多种不公平待遇导致想离职,但直接离开又可惜了自己多年的工龄,用人单位也不愿直接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离职的;
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任何时候只要双方同意均可以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最好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否则万一用人单位不承认协商一致的事实,劳动者维权就会比较被动。
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问题导致企业重整,需要进行一定规模的裁员,在经过合法手续后,被裁减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期满,而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劳动者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可言的。
五、用人单位不存在了,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突然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行政机关责令撤销、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此时,不管用人单位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均需要支付在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容有限的,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它许许多多的情形,比如,当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而劳动者也无法举证证明离职原因,此时法官或者仲裁员会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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