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能否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公司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事由是怎么认定的?
基本案情:
贺女士于2018年8月28日入职系深圳市某公司,在工作中任职执行总经理助理,2019年4月1日,公司突然向贺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贺女士在工作时存在重大失职遭到客户的书面投诉,造成公司损失订单108000元,并赔偿了3000元,为此公司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贺女士不服找到了深圳劳动律师文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进展: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提交的投诉函中的投诉人的身份和该函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查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未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数据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微信聊天中的人员身份也无法确认;付给该投诉人的3000元不能证明其遭受了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仲裁委认定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不能成立,其行为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贺女士支付赔偿金15957.06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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