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导读:奖金因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很多时候很难得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劳动者要以此为依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的话可以得到赔偿吗?
基本案情:
孙先生于1991年3月5日入职于深圳市某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售后维修员,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克扣了奖金600元、2017年4月、8月各克扣奖金200元,共计1千元奖金。公司主张是奖金是对员工的奖励制度,公司有权视员工表现决定是否予以发放。因公司只对该1000元的性质提出异议,而未否认扣除该1000元的事实。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孙先生克扣奖金的诉求。
判决结果: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奖金人民币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2591.09元、年休假工资12600元、工资6300元、律师费3330.66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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