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员工停工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通知员工停工,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下面我们看看文律师如何帮助驾驶员教练拿到停工期间的工资。
基本案情:
谢先生2011年11月5日入职深圳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任职汽车驾驶员教练,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2015年10月11日,公司向谢先生发出《停岗通知书》,以其在2015年8月至9月期间教学质量排行榜中处于最后两名为由,通知谢先生从2015年10月11日起停岗另作安排、停岗为期一个月。在停岗期间公司未对谢先生作出工作安排,2016年4月7日谢先生向公司提出以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停岗期工资。
案件进展:谢先生得到停工工资7900多元。
文律师点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职工做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停工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一)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二)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本案中公司应当按照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谢先生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7日期间停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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