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国家立法予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一些公司却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脱法律责任,那么,真相真实如此吗?
基本案情:
梁先生2017年10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处,从事咨询服务类工作,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梁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梁先生购买社保。梁先生从2017年11月份开始,一直与公司沟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请求。直到2018年3月1日,梁先生终于与公司签订了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并开始为梁先生缴纳社保,但工资依旧不是由公司公章发放,而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发放。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到期后,公司又一直未与梁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对公司感到心灰意冷,于是梁先生找到了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文律师细心的抓住了梁先生的工资流水记录,发现其工资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于是,文律师帮助梁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进展:梁先生最终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文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170元,如上图所示;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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