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导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
陈某2011年9月27日入职,担任保安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工作26天,每天上班8小时,但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要签字,没有工资条。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8年3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予以批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申请人找到文开齐律师,由文开齐律师负责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进展:案件成功调解。
文律师点评:
1、用人单位发工资不提供工资条是违法的;
2、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工资的举证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3、因工资待遇引发争议时,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可以按同工同酬的原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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