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入职运营部后转入市场销售部,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后调整为4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为3769.25元。陈先生觉得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用工。在2019年6月20日陈先生委托文开齐律师团队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案件进展:在文开齐律师团队的帮助下,该案件成功调解。
文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惩罚措施,该法第82条第1款(以下简称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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