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钟女士于2014年6月26日入职于深圳市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后公司未经钟女士的同意即将钟女士调至坪山新区工作,工作的调动给钟女士带来了许多不便,且公司在钟女士在职期间存在无故克扣工资、随意拖欠工资等情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女士通过本站找到了文开齐律师团队寻找帮助。在接受钟女士的委托之后,文开齐律师团队帮助钟女士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仲裁,帮助钟女士拿回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三万余元。
文律师点评:
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进行调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在各地司法机关的裁判口径不一,用人单位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在考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时,需要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之间进行权衡。根据主流的司法实践判例显示,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在一定限度内也是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因此,当出现确实需要调岗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审慎审查自身生产经营及调岗的需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控。 联系电话:1371405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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