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导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中,用人单位通常都附有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而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通常都会默认该条款。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调岗,拒绝调岗被辞有赔偿金吗?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06年3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副主管,申请人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没有保障申请人的基本合法权益,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副主管调整为普工,工作福利降为普工级别,申请人认为公司分配的工作内容难以完成,并没有按要求就职。
2018年1月19日,申请人向公司递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随后,申请人在网上搜索到文开齐律师,经过沟通,并决定委托文开齐律师帮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律师帮助下,双方协商调解,并向申请人支付5.8万元
相关条约: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或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权利,但是有前提条件限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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