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导读:现在深圳很多工厂为了缩减成本或者政府城市更新项目都在搬迁,那么工厂搬迁了,员工怎么办?如果不想随厂搬迁,是否可以得到补偿金?
基本案情:
刘先生在深圳某公司工作八年,因为是熟人介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底,公司突然通知要搬去外省,并且声明到新公司之后,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刘先生觉得公司这种说法有问题,以前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突然要签合同,而且不知道和谁签。如果和其他公司签,自己的八年工龄就没有了。所以刘先生决定不随公司搬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刘先生无理取闹,说要么跟着公司一块走,要么一分钱都没有。和公司谈了几次后,刘先生决定跟着公司搬迁,但是第二天去公司的时候,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刘先生这才意识到公司根本不想赔偿。于是,刘先生找到文律师帮其维权。
案件进展:刘先生拿到经济补偿金45000多元。
文律师点评:
企业搬迁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企业搬迁,可能是同一行政区域内近距离的搬迁,也可能是跨区域的搬迁,该行政区域是指企业所在地级市的范围。企业同一区域的搬迁,并不属于法律上“对劳动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实质性变更”,因此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只有企业跨区域搬迁才能按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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