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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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问题,关于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国家通过立法,确确实实用于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基本需求,但是,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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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先生入职时间为2002年9月18日,工作岗位为仓务科搬运工,从2012年9月1日起,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21日,李先生在文开齐律师团队的帮助下,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进展: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在文律师的不懈努力与坚持下,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法院认定李先生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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