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对于社保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存在差额,该由谁来补足呢?
基本案例:
周先生系深圳市某劳务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周先生不慎受伤。在受伤之后,公司也比较配合给周先生申请了工伤认定,并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将鉴定,周先生的伤情为伤残十级。在拿到鉴定结论后,周先生与公司一起到社保局办理了赔付手续。因为周先生的受伤时间为2016年6月份,公司又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给周先生缴纳的工伤保险。因此,周先生的工伤保险计发基数才36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付明显不足周先生找到了深圳劳动律师咨询,怎样才能补足剩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通过了解情况,并最终委托深圳劳动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裁判结果:
在深圳劳动律师的代理下,成功帮助周先生拿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69.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119.5元和带薪年休假工资453.25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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